Article 10
In force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民住宅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中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负责居民住宅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