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停放车辆妨碍通行、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摆设酒席、抛扔杂物、焚烧物品、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种植作物;
(二)修车、洗车、加水,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向路面及其边沟排放污水,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挖沟引水;
(三)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涂改、遮挡、损毁农村公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牌等;
(四)擅自在未经许可的路段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
(五)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
(六)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管线或者埋设管道、电缆,栽立电杆等;
(七)擅自开挖搭接道口;
(八)擅自挪动、损毁农村公路标桩、界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