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并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业主共同决策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肃北马鬃山经济开发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