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