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物业服务人。

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时,应当向新的物业服务人办妥管理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及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的有关资料和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资料;

(四)预收、代收有关费用的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