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得变相拒绝或者延长付款期限。对已拖欠的账款,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强制要求民营经济组织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长效机制,通过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