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标识加气车辆的进、出通道;
(二)不得对车用气瓶检查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提供燃气充装服务;车用气瓶临近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提醒;
(三)不得允许用户使用加气设施自行充装燃气;
(四)出现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雨天气等不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加气、卸气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