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散养监管,指导畜禽散养户科学养殖、收集利用畜禽粪污,鼓励圈养和规范养殖。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散养密集区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禁止直接排放畜禽粪污。

鼓励和支持在畜禽散养密集区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