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是经依法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水文、地质灾害防治、公共安全、通信、步道、廊道、绿道、科研、码头和执行公务、应急救援、生态环境监测、科学考察船舶停靠等设施除外;
(二)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三)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电鱼、毒鱼、炸鱼等;
(五)在湖内游泳;
(六)在泸沽湖水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七)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
(八)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