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保护机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宣传引导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