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一)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依法减免费用等方式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合理利用;

(二)鼓励整理、挖掘历史文化名城资源,支持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开展文化创意、文化体验、休闲旅游、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

(三)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学术研究、实践创新、文化宣传和教育活动,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场所向社会开放,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引入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