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该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保护对象跨辖区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