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在绿色发展区内的违法行为,由石屏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排放、倾倒、填埋可溶性剧毒废渣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在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入湖河道、渠道、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沿湖面山烧荒、开垦、挖沙、采石、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无序处置生产生活垃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