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收取充电综合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
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住宅小区以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相应分类电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额外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加价收取电费。
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降低充电服务费,或者在充电综合服务费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充电时间,引导居民使用集中充电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用或者少收管理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