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有关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并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
(三)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倡导良好家风,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