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财政保障机制;

(四)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完善与居家养老有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六)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七)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八)建立为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

(九)支持建设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老年学校;

(十)支持建立职业化、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