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