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配置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周边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以合并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设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并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保障公益职能,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