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确定合适的市政设施投资主体,推进市政设施投资项目落地。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委托的单位组织建设。

社会投资的市政设施由投资主体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建设。

城市居住区、开发区内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的部分,应当分别纳入居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同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