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施用农药和化肥,实行农药化肥补贴制,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逐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合理施用化肥,采用先进农业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