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是指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中国社会和文化的特点,通过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化解各类社会心理问题,促进社会心态健康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是指融合多学科理论与方法,按照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规范、要求,积极主动地预防和解决社会心理问题,提供相关专业支持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本条例所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是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以及各类社会心理服务场所等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机构或者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