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配备专职、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建立和完善校内心理危机的预防、预警和干预机制,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根据心理测评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转介诊疗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组织在职教师接受相关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