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管理者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挪作他用或者停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五元予以处罚。停车场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告,或者未及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