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