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改变功能用途的建筑物停车泊位不足的,按照改变后的规范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内停车泊位不能合理满足停车需求,具备增设停车泊位条件的,停车场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停车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增设停车泊位以及相关设施。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停车场。
已经投入使用的商贸、医院、学校、住宅小区和政务服务中心等区域未配建停车场或者未达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实施改造,增加停车供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建设用地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