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的、在建的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等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五)道路绿地:指道路绿带、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等。
(六)其他绿地:指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地、湿地、郊野公园等。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