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依法惩处无理缠访、闹访以及其他扰乱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加强防范和惩处虚假调解、虚假公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行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从事矛盾纠纷化解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不予受理、中止化解或者撤销相应文书,有权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