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鼓励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产业园区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可以在征地拆迁、物业、房地产、婚姻家庭、医疗健康、知识产权、环境保护、金融等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民团体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举办方,大型商场、超市等交易集中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现场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现场发生的矛盾纠纷。
有关执法部门接到协助人民调解请求,应当依法及时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