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与乡村振兴目标相适应的增长机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