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