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地名标志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城市道路地名标志由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设在道路的起止点、交叉口处。当两个交叉口间隔大于三百米时,可以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设置数量;

(二)镇、村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在主要出入口处;

(三)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设在主要出入口处或者显著位置。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