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营业、使用时对公共建筑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作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居住建筑外墙保温施工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