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指令就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赶赴现场;接到指令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