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组织制定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七)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
(八)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九)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十)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明确人员承担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发现的问题;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