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或者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