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遇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运营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通行,并按照规定将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