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长江桥梁隧道及相关设施组织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
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不符合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养护维修,费用由运营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