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决定:

(一)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但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要求,并在申请人将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方案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同意后,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且不能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国家安全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州)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