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有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反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由商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及时处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应当明确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省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