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