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纳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内容,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家庭农场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