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家庭农场开展专业辅导、法律法规宣讲和政策解读,引导家庭农场规范经营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充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技术、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等辅导、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