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