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采石、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建影响供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供水安全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