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对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制定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重要工作的落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河长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大运河岸线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违反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