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双方职责边界事项,签订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备忘录。
职责边界事项应当纳入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并公布实施。职责边界事项需要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的,经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调整后,由有关部门将职责边界清单向社会公布。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实施主体存在异议的,双方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并按照程序报批。
职责边界未划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实施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