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协同联动工作中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及时函告相关情况或者未及时对函告作出明确回复,影响行政审批或者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推诿扯皮或者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及时推送、接收行政审批信息或者监督管理信息,影响监督管理工作或者行政审批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及时移送造成证据灭失、案件无法办理或者超期办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