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并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门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