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山禁牧、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力度,一体化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充分发挥林草水土保持功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封山禁牧范围,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