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予以通报、约谈、督办,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

(二)负有化解矛盾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者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的;

(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

(五)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失责的;

(六)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8, 2023